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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指引(试行)

作者: 转载自: 点击数:890  录入时间:2023-4-14

第五届河源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河源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按照本指引参加实习考核。

第三条  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第四条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崇尚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接受本会的管理及考核。

第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原件一份。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原件一份。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

(四)《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原件一份。

(五)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鉴定表》原件一份。

(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原件一份。

(八)协助指导律师办理的已经结案归档的诉讼或非诉类案件案卷十宗,其中诉讼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六宗,且须附《案件清单》一份。

(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十)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原件一份。

(十一)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提交所在组织出具的未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证明原件一份。

(十二)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需显示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均未被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各一份。

(十三)实习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原件一份,内容应包含:(1)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不具有该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2)本人真实地参加全部实习活动;(3)本人提供的材料真实。

(十四)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补的其他材料

符合申请兼职律师身份条件人员申请实习考核的,除应按前款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的证明(需写明实习人员在单位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德才表现)。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第六条  提交材料要求:

(一)《实习总结》字数应不少于3000字,且有申请实习人员的签名作为落款。

(二)《考评意见》的内容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本人书写,并有实习指导律师的签名作为落款,内容应包含实习人员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的如实评价。

(三)《实习鉴定书》应当加盖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所的公章,内容应包含实习人员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的如实评价;单独设党支部的律所,《实习鉴定书》还应当加盖党支部公章。

(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应当经实习人员所在律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鉴定表》应当由河源市法律援助处盖章确认。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日志表》中记载的每项实务训练内容由实习人员填写,同时应有实习指导律师点评及签名;其中专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工作日志表载明的实务训练不得少于五十日

(七)结案归档案卷,应当符合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司律通字[1991]153号)《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律师业务档案卷宗封面格式》的具体规定要求。

(八)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等材料的出具日期距离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

(九)本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本指引中提供复印件、打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样式(制式表格除外),由实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实习指导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八条  考核时间:

本会原则上每个月安排一次实习考核,每月10号前能够提交符合本指引第二条要求材料的实习人员,列入当月实习考核人员名单。

本会将于每月20号前对外公示当月考核时间、人员名单、地点,并通过公告、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形式通知相关实习人员。

第九条  考核流程指引:

实习考核分笔试、面试问答两个环节,按照先后顺序分别进行

笔试主要考核政治素质及道德品行,题目分两卷,卷得分均达到60%的实习人员,才安排进入面试问答环节。

本会将不定期更新面试考核题库,供实习人员参考。

第十条  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对实习考核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实习考核提交材料接收清单

      2.申请实习考核人员承诺书(范本)

      3.面试考核量化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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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接收人仅按照《河源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指引》第五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不按照该规定第六条标准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2、在提交材料前,请提交人认真细致检查,确保材料符合《河源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指引》第六条的规定,以免申请实习人员在实习考核时因提交资料有误、不真实等等情况,被认定为考核不及格。

3、每月10号前能够提交符合《河源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指引》第五条要求材料的,原则上列入当月面试考核人员名单,超期的顺延至次月。

4、本接收清单一式二份,提交人与接收人各执一份。

 

 

提交人:               提交日期:             

                       联系电话:

 

接收人:                接收日期:             


附件2

申请实习考核人员承诺书(范本)

 

本人         ,身份证号: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本人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本人品行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十)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十一)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本人在实习期间不存在下列行为:(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宣称自己为律师;(六)其他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本人确保申请实习考核期间,向律师协会提交的一切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人明确并知悉:若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将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视情节给予一到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本人自愿作出本承诺,并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

 

 承诺人(签名):                   

                      期:          

注:1、申请兼职律师实习考核人员还应增加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承诺内容。

2、本承诺书范本仅供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提交材料时参考适用,申请考核人员应比照自身情况据实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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