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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作者: 转载自: 点击数:2371  录入时间:2015-10-16

第一条  河源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益委)为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益委的宗旨是:“服务他人,成长自己,宣传行业”,进一步提高全行业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引领、组织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条  公益委是河源市律师协会常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河源市协会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全体委员组成。

第四条  公益委履行下列职责:

1、积极引领河源市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举办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专业读物,提高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2、召集委员会议,审议、制订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

3、向河源市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4、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增进与其他省、市公益委的友好往来;

5、其他受河源市律师协会委派的工作。

第五条  公益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四年一届)。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公益委设秘书长一名,负责联络、通知公益委委员;负责安排所有公益委会议事宜,草拟议程的建议和其他材料并提交公益委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编写会议纪要,并及时在会议结束后提交全体委员。

第七条  公益委每年举行总结大会一次,例行工作会议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例行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告知会议讨论事项。

必要时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亦可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八条  公益委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各委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全体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九条  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可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律师协会领导、律师协会理事列席会议。

第十条  工作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形成的决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有正当事由确实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履行书面请假报批手续,也可委托其他公益师代为出席。

对于投票表决的事项,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参会委员在纪要上签名后存档。

工作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公益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委员的回避。

工作会议迟到15分钟以上者(含15分钟)自愿捐赠200元人民币至公益委会费中,用于公益委的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工作会议后,公益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应当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未出席委员,便于其他委员了解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益委新增委员人选,由公益委主任提名或三名以上委员联合提名推荐,提交公益委工作会议讨论是否通过。

受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的优秀公益师,自动获得新增委员提名资格,由公益委工作会议讨论是否通过。

第十四条  在一届任期内,委员连续或累计三次不参加工作会议的,公益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有权对该名委员进行内部批评;在内部批评后,该名委员仍然无故缺席会议的,主任有权提请公益委在工作会议上罢免该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各位委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1、委员到期届满;

2、委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委员赴异地注册执业的;

4、委员任期内意外身故的。

第十六条  全体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协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律师协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律师协会、全体律师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在讨论与其相关联的事项时主动提出回避请求;未经公益委同意,不得公开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公益委所承担的职责;认真阅读司法局、律师协会各项报告与通知,及时了解司法工作状况,并亲自行使被赋予的委员职权

第十八条  本规则于2014年9月9日经公益委第一届委员会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