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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之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

作者: 转载自:河源司法行政网 点击数:2807  录入时间:2018-5-15

案情简介

   女子李某与同小区的张某发生矛盾后在小区业主群内发表一些不当言论指责张某,后双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由于矛盾得不到解决,张某聘请律师,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法院起诉李某,索赔各项损失共8万元。随后李某也聘请律师提起反诉,称张某针对她的言论也构成侵权,不仅如此还受到张某殴打,索赔5万元。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微信群发布道歉函,同时将该书面道歉函张贴于小区门卫外墙显著位置,逾期不予张贴的,由张某自行张贴,同时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XX法制报》,所需费用由李某承担;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李某的反诉请求。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黄志强律师说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并不代表自由言论,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如今小区建微信群十分普遍,业主们愿意加入微信群的初衷,毫无疑问是为了增进邻里感情,为共建美好家园献计献策。所以小区微信群里可以有围绕小区建设的意见、建议,但不可以有群成员之间相互攻击、揭人隐私的不和谐言论出现。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如今各种各样的微信群内针对他人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惹出官司的也越来越多,应引起微信用户的重视,不可在群内乱揭他人隐私。以本案为例,李某在小区群里指名道姓散布张某“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败坏张某名誉的言论,应当被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黄志强律师提醒:如今,微信、微博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而在这个网络占据主导的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虽然都是自由的,但这些都基于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因此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